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4条“在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可将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调至伍拾万元至贰佰万元之间”的约定,本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由伍拾万元调整至贰佰万元。
此项调整将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实行。
特此公告。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