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平安利丰新股申购(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8.2条“本信托期满后,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延长本信托期限”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将延长一年。
特此公告。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