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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财富•现金赢利0901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变更事项致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本信托计划拟调整《平安财富*现金赢利090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原信托合同)和《平安财富*现金赢利090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原信托计划说明书)部分条款。在征得了本信托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后, 对本产品作出如下调整:

  1、将原信托合同条款4.5中“赎回资金应当是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修改为“赎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

  2、在原信托合同条款4.5中补充“委托人于认购开放日当日认购或追加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当日赎回。”

  3、将原信托合同条款5.1中“委托人认购或追加认购按人民币十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删除。

  4、将原信托计划说明书之信托单位认购2中“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和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5、将原信托计划说明书之信托单位认购3中“超过部分以人民币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删除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执行《平安财富*现金赢利090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009年6月修订版)》以及《平安财富*现金赢利090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2009年6月修订版)》,同时原信托计划以及原信托计划说明书终止。 

  受托人已就上述变更报送深圳银监局备案。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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